申 命 記 18

申 命 記 19 (NCVs)

申 命 記 20

19

避难城(民35:9-28;书20:1-9) 你就要在耶和华你的 神赐给你得为业的地上,为自己分别三座城。 你要为自己预备道路,又要把耶和华你的 神给你作产业的地分为三区,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去。 “误杀人的逃到那里,就可以存活,规例是这样:无意杀了人,彼此又素无仇恨的, 譬如他和邻舍同进森林砍伐树木,他手里挥着斧子砍伐树木的时候,斧头竟脱了把,落在邻舍身上,以致那人死了,他就可以逃到这些城中的一座去,这样他就可以活命, 免得报血仇的,心中怒火如焚的时候,追赶那误杀人的,因为路途长远,就追上了他,把他杀死;其实他没有该死的罪,因为他和那人素无仇恨。 因此我吩咐你:‘你要为自己分别三座城。’ 如果耶和华你的 神照着他向你列祖起过的誓,扩张你的境界,把他应许赐给你列祖的全地,都赐给了你, 如果你谨守遵行我今日吩咐你的这一切诫命,爱耶和华你的 神,常常行他的道路,你就要在这三座城以外,再加添三座城; 10 免得无辜人的血,流在耶和华你的 神要赐给你作产业的地上,以致流人血的罪归在你身上。 11 “但是,如果有人恨他的邻舍,埋伏着等他,起来攻击他,把他杀死了,然后逃到这些城中的一座; 12 他本城的长老要派人去,把他从那里带出来,交在报血仇的人手中,好把他处死。 13 你的眼睛不可顾惜他,却要把流无辜人的血的罪从以色列中除掉,好使你平安无事。 14 不可挪移地界“在耶和华你的 神要赐给你承受为业的地上,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,因为那是先人立定的。 15 证人的条例“人无论有什么过错,或是犯了什么罪恶,不可凭着一个见证人的指证,总要凭着两个见证人的口供,或是三个见证人的口供,才可以确定。 16 如果有强横的见证人起来,指证某人作恶, 17 那么,两个彼此争讼的人,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,和当时在职的祭司与审判官面前。 18 审判官要仔细查问;如果见证人是个假证人,作假见证陷害自己的兄弟, 19 你们就要像他想怎样对待自己的兄弟一样对待他,这样,你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。 20 其余的人听见了,就必害怕,不敢再在你中间行这样的恶事了。 21 你的眼睛不可顾惜,要以命偿命,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