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 命 記 23

申 命 記 24 (NCVt)

申 命 記 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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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再婚的條例“人娶了妻子,得著她以後,如果發現她有醜事,以致不喜悅她,他就可以給她寫休書,交在她手裡,叫她離開夫家; 她離開夫家以後,就可以去再嫁別人。 如果後夫又恨她,也給她寫休書,交在她手裡,叫她離開他的家;或者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; 那麼,叫她離開的前夫,不可在她受了污辱以後,再娶她為妻,因為這在耶和華面前是可厭可惡的事;你不可使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作產業的土地蒙受罪污。 其他條例“如果人娶了新婦,不可從軍出征,也不可派他擔任甚麼公務,他可以在家賦閒一年,使他所娶的妻子快樂。 “不可拿人的磨,或是上磨石作抵押,因為這等於拿人的生命作抵押。 “如果發現有人拐帶了以色列人的一個兄弟,把他當作奴隸看待,或是把他賣了,那拐帶人的就要處死;這樣,你就把那惡從你中間除掉。 “在大痲風的災病上,你要謹慎自己,照利未支派的祭司指教你們的一切,認真地謹守遵行;我怎樣吩咐了他們,你們就要怎樣謹守遵行。 你當記得你們出了埃及,在路上的時候,耶和華你的 神向米利暗所行的事。 10 “如果你借東西給你的鄰舍,不論所借的是甚麼,總不可走進他的家裡去拿抵押。 11 你要站在外面,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抵押拿出來給你。 12 他若是個窮人,你不可留他的抵押過夜。 13 到了日落的時候,你要把抵押品還給他,好使他可以用自己的衣服蓋著睡覺,他就給你祝福,這在耶和華你的 神面前,就算是你的義了。 14 “困苦貧窮的雇工,無論是你的兄弟,或是寄居在你的地上你的城裡的,你都不可欺壓他。 15 你要當日給他工錢,不可等到日落,因為他貧窮,把心放在工錢上,免得他對你不滿而呼求耶和華,你就有罪了。 16 “不可因兒子的罪處死父親,也不可因父親的罪處死兒子;各人要因自己的罪被處死。 17 “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,也不可拿寡婦的衣服作抵押。 18 你要記住你在埃及作過奴僕,耶和華你的 神把你從那裡救贖出來;所以我吩咐你要遵行這話。 19 “你在田間收割莊稼的時候,如果遺留一捆在田裡,就不可再回去拾取,要留給寄居的、孤兒和寡婦;好使耶和華你的 神,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,賜福給你。 20 你打橄欖樹以後,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,要留給寄居的、孤兒和寡婦。 21 你收取葡萄園的葡萄以後,剩下的不可再摘,要留給寄居的、孤兒和寡婦。 22 你要記住你在埃及作過奴僕,所以我吩咐你遵行這話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