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 命 記 16

申 命 記 17 (NCVt)

申 命 記 18

17

“有殘疾,或有甚麼缺點的牛羊,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 神,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的 神所憎惡的。 “在你中間,就是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的任何一座城裡,如果發現有人,無論是男是女,行耶和華你的 神眼中看為惡的事,違犯了他的約, 去事奉別的神,並且敬拜它們,敬拜太陽或月亮,或任何天象,是我耶和華沒有吩咐的; 有人告訴你,你也聽見了,就要好好調查;如果確有這些事,真的在以色列中行了這可憎可厭的事; 你就要把那個行了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帶出來,到城門那裡去,用石頭把他們打死。 憑著兩個或三個見證人的口供,就可以把那該死的人處死;只是憑著一個見證人的口供,卻不可以把人處死。 見證人要先下手,然後眾民也下手,把他處死。這樣,你就把那惡從你中間除掉。 最高裁判“在你的城裡如果有甚麼爭訟的事:或是流血,或是訴訟,或是毆打,是你很難處決的案件,你就要起來,上到耶和華你的 神選擇的地方, 去見利未支派的祭司和當時的審判官,詢問他們,他們就必指示你們怎樣判斷這案件。 10 你要照著他們從耶和華選擇的那地方,向你指示的話去行;他們指教你的,你都要謹守遵行。 11 你要按著他們指教你的律法,和照著他們告訴你的判斷去行;他們告訴你的話,你不可偏左或偏右。 12 如果有人擅自行事,不聽從祭司,就是侍立在那裡事奉耶和華你的 神的,或是不聽從審判官,那人就必須處死;這樣,你就可以把這惡從以色列中肅清了。 13 眾民都會聽見,而且懼怕,也不再擅自行事了。 14 立王的條例“你進了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的地,佔領了那地,居住在那裡的時候,如果你說:‘我要立一位君王治理我,像我四圍的列國一樣。’ 15 你總要立耶和華你的 神揀選的人作君王管理你;你要從你的兄弟中立一位作你的君王;不可立你的兄弟以外的人作王管理你。 16 只是君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,也不可使人民回埃及去,為要加添馬匹,因為耶和華曾經對你們說過:‘你們不可再回到那條路去。’ 17 他也不可為自己加添妃嬪,恐怕他的心偏離了耶和華;也不可為自己積蓄極多的金錢。 18 “他登上了國位的時候,就要把利未支派的祭司面前的律法書,為自己抄錄一份副本。 19 那份副本要常在他身邊,他一生的年日都要誦讀,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 神,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話和這些律例。 20 這樣,他的心就不會高傲,輕看自己的兄弟,也不會偏左偏右,離了這誡命;好使他和他的子孫在以色列中,在他的國位上,可以日子長久。”